2007年5月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社会要改变对律师业的偏见
陈有西

  律师的社会地位有多高?律师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是怎样的?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说:律师兴则国家兴。中国有多少人会把这句话当真?这些事情都有必要琢磨一番。因为在当今中国,律师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已经是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志性问题。
  有一位律师是省政府参事,在一次比较高层次的会议上,他谈起律师的作用,某司法机关领导就说:律师素质太差,只会添麻烦。有的事情,我们都处理得好好的,律师一插手就复杂了。在这种荒唐愚昧的官员面前,这位律师只有摇头的份。
  我的家乡政府很重视人才,凡是在外地稍有成就的人,春节回乡都会被邀请参加团拜会。但每次都会把我的单位名称搞错,写成“浙江省高级法院律师事务所”。不是县里的同志不懂法,而是因为,律师事务所具体叫什么他们不太在意,而我原在省高级法院工作,符合邀请的条件。一到了律师事务所,在县领导眼里就是个体户,要参加这样高规格的活动总不太顺。因此,总要写明我原先的工作单位。其实也不单是县里如此,在省城搞的一个同乡人士名册中,把我排在企业界人士的第一位。可见,律师在他们心目中就是为了赚钱,属于企业界人士。所有的朋友聊起我时都说:某某下海了,赚钱去了。要命的是,这种观念有的律师自己也非常认同。他们认为:当律师就是为了赚钱,其他的一概不管。
  律师是一个国家代表民权的重要法制力量。在现代政治框架中,行政权是一种管理权。行政权的单向性和刚性,会产生损害民权的问题,民权就需要有一种法制的力量来保护。无论是政府行为,还是公民的行为,都要遵守法律。法律是法制社会的共同语言,而法官和律师就是精通这种共同语言的人。因此,律师是现代法制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,政府无法代替、法院无法代替、检察官和警察无法代替。江平教授说的“律师兴则国家兴”,是有其深刻内涵的。因为民权的代言人可以使无序的公民意志,通过律师的工作,以法律语言的方式表达出来,防止非理性的暴力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出现,实现公平正义基础上的社会和谐。
  著名史学家黄仁宇在他的巨著《万历十五年》中说:现代先进的国家,以商业的法律作高层机构和低层机构的联系;落后的国家以旧式农村的习惯及结构作为行政的基础。中国当前的任务,是在高层机构和低层机构间铺设有制度性的联系,才能从上至下,能够以经济及法治的方法进行管理。中国当今的律师业,就是这种上下联系的纽带。因为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,以法律的共同语言沟通上层和下层的联系,是达到社会和谐最好的办法。而能够代表民权掌握这种法律语言的,只能是律师。
  对律师业的偏见,有历史的原因,因为中国本没有律师,只有声望不怎么好的“讼师”和“师爷”,律师是现代西方文明的舶来品,中国人还没有完全习惯。也有官方习惯观念的因素,因为相对于官方来说,律师往往是添麻烦的一种力量,不从宏观的长远的观念看问题,律师确实没有什么好褒扬的。再次则是律师自身的因素。中国的律师总体上还没有上升到一种法治力量的境界,“经济动物”还是大量律师的第一特征。因此,社会要改变对律师业的偏见,真的也还是一个“系统工程”,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。

  (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、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主任、高级律师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生导师。)